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0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駱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
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
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
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
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
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
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
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條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
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
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推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的
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辨識與評估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
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
程與結果。第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
化學品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
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
險源分級方法由本規定附件1列示。
第九條重大危險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
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一)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且毒性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
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氣體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
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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