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5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月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2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27
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
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
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
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
助的儲存、海上輸送,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
施的設計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
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
(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
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
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
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條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
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
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實施。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跨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
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
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
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
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
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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